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巴州知名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故意伤害>正文
分享到:0

   

        【 证据收集】疑罪从无,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前未将疑罪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对于疑罪案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我国法制的进步,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相协调。

  所谓疑罪,其实质在于收集、固定和使用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则必然形成疑罪案件,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只能作出无罪判决。近年来三分院辖区存疑不诉和无罪判决的案件有增多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出在收集、固定证据环节。本文拟从公诉角度反思和总结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引起侦查和公诉人员的共同关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为公诉人在法庭上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有力的武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取证程序违法,导致该证据材料不能作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证据的特有属性之一,是客观性和相关性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合法性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如果对证据不依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田××投毒杀人案,侦查人员在让田××辩认销售鼠药人员时,只用了三张照片,这违反了司法解释辩认对象不少于五人或五张的规定。又如张××奸淫幼女案。由一名侦查人员和该镇的一名女镇长共同询问被害人。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被害人应由侦查人员进行,并且侦查人员不少于两人的规定。实践中,一人提审、一人取证、搜查不规范等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

  2、取证不及时,导致有的证据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案发后迅速调查取证,是侦查工作的原则。证据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会因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发生变化,甚至毁损丢失,如不及时取证,则必然会给定案带来困难。如况××故意杀人案、罗××故意伤害(致死)案。两案分别发生于1998年、1997年。虽然案发时目击证人较多,侦查人员也赶到了现场,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潜逃,侦查人员当时并未详细收集证人证言、拍照、作现勘笔录等。隔了三、四年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侦查部门方才回过头来收集证据。结果,证人有的死亡,有的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有的记忆模糊,有的物证消失,现场的地形、地貌亦发生变化。此时收集的证据量少质弱,有的根本起不了证据的作用,导致案件处理相当困难。      

扫一扫关注巴州知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