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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相对封闭,铁路职工路内犯罪不容忽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数据表明,2006年以来该院共办理路内职工犯罪67件91人,占同期案件受理总数的7.6%和涉案人数的7.2%。

“内贼”图财,集中在三领域

从该院的办案数据可以看出,上海地区铁路路内职工犯罪,主要目的是图财,“图财型”犯罪所占比例较高。在办理的路内职工犯罪案件中,不管是职务犯罪还是普通刑事案件,“图财型”犯罪最为常见。从涉案罪名看,贪污罪占12.42%、受贿罪占22.87%、挪用公款罪占8.96%、职务侵占罪占10.48%、盗窃罪占23.88%,倒卖车票罪占9.34%,均是“图财型”犯罪。

犯罪结果呈现“三高”特点。67件案件呈现涉案金额高、作案频率高、社会危害性高的特点。从涉案金额看,5万元以上的大案有42件,所占比例高达62.6%,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达100多万元。与此同时,很多案件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发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如宋某等人盗窃案,他们利用熟悉货物的工作便利,采用破损箱包掏出物品的方法先后6次作案。

犯罪主体出现“三低”特点。年龄低、文化低、职务低是路内职工犯罪的又一特点。据统计,2006年以来查办的91名嫌疑人中,25周岁以下的9人,25岁至35岁的有28人,二者共占40.5%,呈低龄化特征。文化程度方面,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42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8人,二者合占65.8%,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寥寥无几,呈现出明显的文化层次低的特点。而在职务方面,无一件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在生产经营中掌握实际权力的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34人,占涉案总人数的37.3%,普通工人46人,占50.5%。

犯罪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即工程建设领域、经营销售领域和客运组织领域。随着近年高速铁路建设的不断加快,涉及新建线路基础建设案件增多,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2009年此类案件2件3人,2010年3件6人,而2011年连发5起路内职工盗窃铁路物资案件。如鲁某和李某等人盗窃一案,涉案金额高达44万余元,给铁路工程建设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共同犯罪、串案窝案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一些单位和一些领域,由于行业潜规则盛行,犯罪呈现出集体作案的现象,往往是“抓了一个带出一窝”,共同犯罪比例高。2006年共同犯罪案件2件5人,2007年2件7人,到2011年,共同犯罪案件增至6件13人,内外勾结、串案窝案频发。如在办理黄某、钮某职务侵占案中发现,两人身为集装箱中心站的外勤货运员和门卫货运员,非但不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管理好货场上堆放的路内货物,反而串通一气共谋将存放于货场内的电解铜运出低价销售。

职工层次多元化致管理难度大

办案人员介绍,点多线长,是铁路企业固有的特点,如何接受监督是铁路面临的一个考验。就拿铁路直接管辖的站段来说,其管理层中大多数人虽说是副处级或科级干部,但权力较大,可以说凡在其辖区内,许多事都有权管,也有权决定,而路局对此种相对独立权力的有效监督在个别地方尚不够健全。近几年铁路运营机制改革,部分站段合并,一个大的站段跨原分局管辖到三至九个下属站段业务,其管辖范围和业务量成倍增长,成为规模庞大人员众多的“小分局”,但规章制度与管理方法并未全面提升,有的甚至沿袭过去老做法,监督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甚而出现鞭长莫及的现象。

路内职工层次多元化,带来管理难度。路内职工分干部、正式工人、委外工等不同的人员构成,委外工与工人做同样工作在待遇分档上差距较大,同样是工人,正式职工每月收入3000多元,而委外工只有正式职工的一半,有些委外工对铁路缺乏应有的归属感。正式职工与干部之间也存在分配收入明显差距。在收入分配上,铁路企业保留了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时代沿袭的传统做法,没有与时俱进缩小职工与干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以激励职工积极性,收入差距导致个别人员心理失衡,甚至向铁路伸手犯罪。

犯罪成本较低,容易形成交叉感染。个别路内职工利用工作便利初次作案得逞后尝到了甜头,私欲愈发膨胀,于是在贪婪心态和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一定时期内连续以相同的方式作案,直至案发。个别职工耳闻目睹后,也容易产生从众和侥幸心理,在“别人能拿我为何不能拿”、“别人被抓我未必会被抓”的错误心态下,造成了串案窝案的发生。如王某盗窃案,王某自进入城际铁路铺轨项目部工作,起初表现较好,受到好评,但在看到其他工友利用夜间列车试行操作期间盗窃而未案发后,便仿效并伙同他人窜至施工现场,剪断已铺设好尚未开通的电力地线,先后实施盗窃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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