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巴州知名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成功案例>正文

如何认定重大立功

来源:巴州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bzxs.viplaw.cn/ 时间:2015-11-30 11:11:39

分享到:0

 

   

      

   【 重大立功】【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伟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累计总量约1.63克。陈伟被警察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200克海洛因的毒贩华某,经泸州中院审理,认定华某贩毒案是特情介入侦破,对华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叙永县检察院和叙永县法院都认定陈伟有重大立功行为,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陈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伟上诉。泸州中院认为陈伟仅有一般立功,不属于重大立功,理由是陈伟协助抓获的毒贩华某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不是无期徒刑。泸州中院二审判决为:叙永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陈伟有重大立功不当,应为一般立功,上诉不加刑,维持原判决。

   【分歧意见】

   对被告陈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200克海洛因的毒贩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立功行为,是认定为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在司法实践上存在重大分歧。

   第一观点认为,其行为属于一般立功。

   首先,根据1998年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其中“一般”一词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两审终审”原则,二审认定具有终结效力。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由于毒贩华某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陈伟的协助抓获行为是重大立功。

   再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由于华某的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可以”是有期徒刑十五年,不是“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陈伟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行为属于重大立功。

   首先,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的理解应当是被判刑人没有从轻、减轻处罚就要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本案而言,毒贩华某被法院从轻处罚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从轻”处罚就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其次,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于非职务犯罪案件。

   再次,华某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贩卖50克海洛因就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有特情介入,法院对华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这不能否定陈伟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扫一扫关注巴州知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