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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据《生活新报》报道, 15日,辽宁本溪强拆命案被告人张剑重获自由。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自首”情节,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志国(张剑之父)的该市明山区长青街平房一处,位于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人家”项目拆迁范围内。华厦公司取得上述两地块的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手续。

  2008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剑于2008年6月16日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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