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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一大型国营企业的党委副书记、副场长,却利用职权,暗地里疯狂受贿、贪污。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依法判决,原南昌市朝阳农场党委副书记、副场长闵某被告人闵某贪污、受贿45万,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追缴闵某违法所得230873元。

  用蛇皮袋装60万行贿      西湖区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8日,江西飞鹏建筑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以南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揽到朝阳农场发包的南昌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筑工程。工程竣工后,朝阳农场资金紧张,尚欠飞朋公司工程款280余万元。200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熊X水打电话给闵某,将装有60万元人民币的蛇皮袋放在闵某开的汽车内,并对闵某说是送给他和熊某的,感谢闵某和熊某在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中的关照,并希望尽快结清工程款。第二天闵某将熊X水送的60万元及送钱本意告诉熊某,并分给熊某人民币30万元。

  手提袋内30万照收不误      2002年8月27日,朝阳农场同澳利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朝阳酿造厂老厂区土地。2003年元月份的一天傍晚,澳利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陈某为感谢朝阳农场领导班子在酿造厂土地合作开发过程中的支持,在新建县某酒家将30万元人民币交给闵某和熊某。当晚,熊某和闵某商量后决定,两人各分的人民币13万元,剩下的4万元人民币,由熊某第二天发给袁某、谢某2万元人民币,闵某从所分得的13万元人民币中拿出6千元购买购物券,发给农场其他领导。

  虚开发票套取农场经费      2000年8月份左右,朝阳农场下属七个单位需向南昌市土地局办理土地证,闵某找到熊某商量,以闵某办土地证需要费用开支为名,虚开食品发票11张,从朝阳农场综合办财务套取现金8.087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闵志军从中贪污1万元人民币。      2006年1月份的一天,朝阳农场财务科科长郭某告诉熊某,南昌市林业局多拨给朝阳农场一些经费,熊某听完之后,指示郭某将经费套现出来。郭某将熊某的意思告诉了闵某后,到南昌市地税局西湖办税服务厅虚开1张建筑安装业发票,从朝阳农场财务上套取现金4.4226万元,被告人闵某分得1万元。      2006年7月份的一天,郭某请示熊某,朝阳农场账上多出了3万元绿化费,可以套出来用,熊某表示同意。之后,郭某又找到闵某商量此事,最后商量决定,由郭某从南昌市地税局西湖办税服务厅虚开1张金额为3.18万元建筑安装业务发票,从朝阳农场财务套取现金3.1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闵某分得1万元人民币。

  非法牟利被判11年刑      西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在担任国营南昌市朝阳农场副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伙同他人收受贿赂90万元人民币,个人分得42.4万元人民币;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发票套取现金,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5.6899万元,个人分得人民币3.0873万元,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检察关指控被告人闵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闵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为被告人闵志军退缴部分赃款,且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追缴被告人闵某违法所得的23.08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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