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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谋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重罪。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国家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犯罪。那么,有预谋的杀人要怎么判刑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谋杀法律怎么判刑

  谋杀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故意伤人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案情】 公诉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8305200531,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青海省大通县长宁镇王家庄村289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本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本县公安局看守所。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原告人董XX于立案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祁义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XX无证驾驶青A48119银灰色黄海傲龙牌SUV(车重1.7吨)在大通县宁张公路24公里青铝生活区北区大门南侧靠宁张公路东侧马路边,与董占霞驾驶的车辆因超车发生争执后与董XX、董XX、郑XX发生争执、撕打。后被告人王XX驾车离开时,董占霞上前阻拦,被告人王XX强行驾车行驶,将站在其车辆左前方的董占霞撞倒在地、碾压致伤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董占霞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就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所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XX无证驾驶青A48119银灰色黄海傲龙牌SUV越野车(车重1.7吨)在大通县宁张公路24公里青铝生活区北区大门南侧靠宁张公路东侧马路边,与董XX乘坐的车辆因超车发生争执后与董XX、董XX、郑XX发生争执、撕打。后被告人王XX欲驾车离开时,董XX上前阻拦并挡在该车的引擎盖前,被告人王XX强行驾车行驶,将站在其车辆左前方的董XX撞倒在地并加大油门从其身上碾压过去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王XX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经大通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董占霞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原告人董占霞与被告人王XX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XX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董占霞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二万六千元,已付清。

  【审判】 大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XX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作案工具青A48119银灰色黄海傲龙SUV车辆发还车辆所有人。 上诉人王XX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对他的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且其一贯表现良好,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原判未考虑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XX提出的“其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且其一贯表现良好,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原判未考虑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犯罪事实,已认定其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且综合考虑上诉人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过错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董占霞因事先与被告人发生超车纠纷,欲阻拦被告人王XX开车离开,遂用自己的身躯挡在被告人越野车引擎盖前,被告人不顾被害人董占霞的阻拦,开车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加大油门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被告人作为一名有丰富的驾驶经验的司机、成年男性面对用柔弱的身躯挡在自己越野车前的女性,明知驾驶重达几十吨越野车加大油门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依然我行我素,残忍的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虽然本案的被害人董占霞所受的伤害程度属于轻微伤,但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根据相关规定,杀人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予处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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