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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已经构成犯罪。那走私普通物品罪是根据哪些规定处罚的?其量刑标准是什么?那么关于走私物品需要负的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5、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相关刑事知识: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义久公司从法国、美国、英国等外商进口糖浆、咖啡豆、茶等商品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陈某某决定,通过委托某货代公司或者指使其实际控制的台湾公司员工制作低价报关单证,并由义久公司员工将上述虚假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因低报所产生的差额货款则通过上述台湾公司支付给外商。经核定,义久公司采用上述方法共申报进口60票货物,偷逃应缴税款195万余元。2014年10月29日,侦查人员至被告单位开展调查后,于同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2月4日和2015年1月28日,被告单位义久公司向侦查机关共缴纳暂扣款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久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9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外商给予折扣,因此报关价低于合同价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义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故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应承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义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义久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义久公司和陈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本案偷逃税款已部分追回,被告单位还积极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据此判决:一、被告单位义久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评析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但是,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由于公司与外商存在长期的合作贸易关系,故外商在每个交易年度的年中、年末会在合同价基础上再给公司一定的额外折扣(包括整柜进口的折扣、半年折扣、年度折扣等)。为此公司会根据进货情况和额外折扣情况,严格预测出折后应申报价,把该折后应申报价分解到该交易年度中的每一批货里,并以该分解后的折后应申报价为每一批货物报关,从而造成了报关价低于合同价的情况。同时,还提供了相关商品折扣的材料,是外商提供给其公司的年度汇总折扣材料、情况说明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侦查机关提供的工作记录证明,陈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到案后即承认其公司进口货物时存在低报价格的行为,且对其提供的所有实际进口发票予以确认,上述发票中并无其所称的年底折扣。其曾供述,折扣的事由外商另外与其签订的协议,但是自始至终其未提供上述协议。直到案发近一年后的2015年10月19日其才提供了有关的外商折扣证明材料,而该些材料均由外商于2015年7月事后制作。故被告人提出有折扣的辩解,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总的来说,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外的行为都属于走私普通货物。它最直接构成的犯罪,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具体的有关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处罚以及法条补充可参考以上的相关刑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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