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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抓出“伤害罪”? NEWS.SOHU.COM  2004年08月12日17:03  来源:新安晚报   记者:史守琴嘉宾: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桂林   [案件回放]2003年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蚌埠市某机械厂职工张某从其大哥家下楼回家,看见两个形迹可疑的人正从机械厂食堂中搬出灶具、铁皮等往一辆机动三轮车上放,即上前询问。两 人见人查问,顿时慌张,急急想逃,张某拽住他们不放,并向楼上喊叫其大哥(系机械厂保卫科职员)等人下来抓小偷。听到张某的喊声,张某大哥和妻子、儿子赶到楼下,帮助张某制服了一名小偷,但另一名小偷却挣脱跑掉了。   被抓住的小偷说:“我是你们厂余某找我们来搞的,晚上我们还在他家吃的饭,你们不要多管闲事,放我们一马,对你们有好处。”该要求被张某拒绝。在张某等人将小偷及车辆与赃物往厂保卫科押送的途中,余某匆匆赶来,开口即指责张某等人:“你们多管闲事,他们是我老乡,他们的事就是我的事,我看你们是不想活了。”上来就抓住张某,要其放人。张某说不放。这时,被抓住的那名小偷也乘机逃脱。余某看见小偷跑掉后,立即跟着抽身走开。但是不一会儿,余某却又折返回来,并且恶狠狠地要求张某等人把车子和赃物放下来,不要往厂保卫科送,张某等没有理睬。余某即抓住张某的衣服,挥拳砸向张某的脸部。见此情景,张某大嫂急忙上前拉住余某,没想到余某竟抓住张某大嫂的头发,使劲将其掼倒在地上,并对其拳打脚踢起来。为了制止余某,张某出手还击,三人殴打在一起,后被众人拉开,三人各有损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当地公安机关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理。经伤情鉴定,余某为轻伤,张某大嫂为轻微伤。2003年5月,余某以故意伤害罪向辖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张某抓小偷之举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当张某和其大嫂遭到余某的攻击时,张某的还击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刑法》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有何不同?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的肖桂林律师。   记者: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肖桂林: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损害。2.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为病人截肢等,均不构成犯罪。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而在本案中却是当事人余某自己提起刑事自诉。什么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有何不同?   肖桂林: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案件范围;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不同在于:公诉案件只能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不能由其他机关或者个人提起;自诉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记者:当张某和其大嫂遭到余某的攻击时,张某的还击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刑法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   肖桂林: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具有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才构成防卫过当。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结合本案,个人认为张某对余某正在实施的非法侵害进行还击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张某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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