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巴州知名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走私犯罪>正文
分享到:0

      【 贪污贿赂罪】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A)。国外犯罪学者一般认为洗钱犯罪包括清洗和再投资两个阶段,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称为“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则为“下游犯罪”。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可将关于上游犯罪范围的理论概括为两类,一为涵盖说,一为限定说。涵盖说包容一切犯罪,限定说仅限于一类或几类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可见,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回顾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可以说,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是在对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或跨国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制定的,存在着诸多不足。笔者以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增加贪污贿赂犯罪。  

一、当前洗钱活动出现的新动向  “洗钱”一词最早出现在黑社会犯罪中。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确实,一直以来,洗钱行为都与黑社会紧密相联。但是近年来,洗钱活动出现了新动向。一些腐败公职人员通过种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得来的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易容变形。一些人通过贪污受贿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但由于其在位时公职人员的身份,使他们对这些钱一不敢外露,二不敢消费。然而当他们感到形势发生变化,自己的权力有所动摇或者捞钱已不太容易时,便改头换面,辞职下海。他们或者投身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市场,或者办公司、出国,总之,所有这些经营是否赚钱都没有关系,主要目的是用新身份来掩盖黑钱的严厉,为自己已经拥有的巨额黑钱找个“说法”。  一家二制。一些人自己在“朝廷”做官,他们的老婆孩子,兄弟姐妹活跃在他的四周,下海的下海,办公司的办公司,炒股的炒股,忙得不亦乐乎,而且形势大好,其实却是在进行洗钱活动。腐败分子自己可以连续不断地利用现有的地位进行权钱交易,继续不断地捞取黑钱,而老婆、孩子、亲属则用自己“下海”的身份来掩盖这些黑钱的来源。捞钱洗钱两不误。  台前幕后。有的掌权者把公款投资私人企业,同时又把部分私人积蓄也投资该企业,结果,公家的投资连本也收不回来,自己的投资按月领取高利息,把公家投资的收益通过对个人付息的合法形式转移了户头,“洗”到了自己手里。有的掌权者自己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帐户上,把钱洗白,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例如,上海凤凰日化公司“群驻”案件,14个犯罪嫌疑人中,就有6人在外办有私营企业。  绕道远行。有些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把赃款转移到国外,本人也到国外办了绿卡,然后再以“外商”或者外商“代表”的身份把赃款作为家乡引进的外资汇回境内,投资增值。有的国企人员在和外资企业及境外企业交易时,和外方相互串通,低价销售产品,高价购进设备和材料,差价部分则汇入海外个人帐户,然后通过代理人或者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空壳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  

二、面对隐蔽多变而又日益频繁的洗钱活动,给反腐败斗争增加了巨大的难度。  调查难。把黑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      

扫一扫关注巴州知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