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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几天,家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的韩璐(化名)就年满14周岁了。然而,对她来说,这个意味着新生活的界标,却是横在人生路上巨大的“坎”。2011年9月,她被强迫“卖淫”,在18天的时间里,被迫与几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这起震惊当地的性侵幼女事件,被警方以涉嫌嫖娼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近年来发生的类似事件一样,这个案件在刺痛人们神经的同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一个罪名的不满与声讨——嫖宿幼女罪。

光明日报/CFP

  罪名是怎样写入刑法典的?

  在没有引起轩然大波之前,“嫖宿幼女罪”只是刑法典里一个并不起眼的罪名,藏身于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4月发生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因为5名公职人员的卷入,使得这一原本沉寂的罪名,被推上风口浪尖,甚至被解读成“免死通道”——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但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以嫖宿幼女罪论处,这就意味着,犯此罪者,不仅可以免于一死,最多也只是面临15年的牢狱。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记者在查阅相关材料时发现,“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开宗明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1979年刑法做相应补充。

  “当时,处于对卖淫嫖娼‘严打’的时期,出台这样的补充规定,有净化社会风气的考量,当然也是为了更加严厉地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1997年刑法修订时,《决定》相关内容出现在新刑法第六章第八节,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才独立出来”。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的几个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以强奸定罪。而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却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

  “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特别保护幼女免受性侵犯和保护人们珍视的伦理价值。”阮齐林告诉记者,因为幼女生理、心智尚未成熟,易受性侵犯。且一旦遭到性侵犯,身心受到的伤害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关爱儿童是基本的人伦,明知是幼女而对其实施性行为满足自己的淫欲,严重背离人们的性道德观念,伤害公众的情感。

  “1997年的新刑法规定显然已经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了,一个例证就是,对于嫖宿幼女这样的非暴力犯罪,起刑点就是5年,而抢劫、故意杀人这样的暴力犯罪起刑点也才3年,不可谓不严厉。”阮齐林说。

  罪名的存在就是一种伤害?

  习水案引发的追问和声讨,并没有随着该案的宣判而尘埃落定,反而持续发酵。近年来,此类事件曝光频率日渐增高,令舆论的负面指数激增。法律学者王琳分析,网民对性侵幼女事件关注度的变化趋势明显随着相关个案的曝光时间表而波动。

  今年5月底,浙江永康、河南永城相继发生性侵幼女案,由于正逢“六一”,声讨再度掀起高潮。有关调查显示:98%以上的参与调查者赞同“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

  除了网络上网民的情绪宣泄,学者、人大代表、妇女和儿童保护团体加入声援,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水涨船高。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曾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她认为,将幼女在道德上做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平等。

  同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同孙晓梅的看法,他认为,嫖宿幼女单独定罪,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比如取证问题,主观方面的证据就很难认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这个罪名淡化了社会对这一行为后果的认识。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中,一般会认为“强奸”是重的,“嫖娼”是轻的。从这个角度看,尽管嫖宿幼女罪也是对幼女的保护,但从社会效果上看,这个罪名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

  各种声讨中,有理智的论争,也有谩骂和攻讦。而以嫖宿幼女罪作出判决的法院,往往背负了枉法裁判的指责和压力。

  高铭暄、陈兴良、赵秉志等刑法学者也因曾公开支持习水案法院判决,而遭千夫所指。阮齐林同样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在去年的一次网络访谈中,还没回答几个问题,就收到了一堆谩骂,不得不终止。

  “刑法适用是不分阶层的,应当一视同仁。”阮齐林说,毕竟犯罪行为本身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务无关,只要依法处理就足以罚当其罪。

  法律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幼女?

  与沸腾的民意相比,业界在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上,相对谨慎。

  接受采访的诸多刑法专家大多表示这个罪名没有问题。他们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高于普通的强奸罪,如果取消嫖宿幼女罪,侵害者反而有可能被轻判,对嫖宿幼女犯罪的惩罚力度将会变轻。

  “复杂的强奸案是可以判到无期和死刑,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一般奸淫幼女案件并没有加重情节,很多都只判3到5年。嫖宿幼女罪起刑点至少5年,多一种重罚的选择,对于主张重惩的人而言,有什么好反对的呢?”阮齐林坦言“想不通”。

  更重要的是,嫖宿幼女罪作为一款重罪,并不像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只要付点钱,强奸就可以变成嫖宿,而是有着十分严格的犯罪构成。阮齐林告诉记者,两种罪名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

  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幼女出于交换金钱的需要而同意发生性行为,是嫖宿幼女罪。但如果幼女并非自愿,则存在以下可能:对于强迫其卖淫者而言,构成强迫卖淫罪,最高刑罚为死刑;对于嫖客而言,尽管支付了嫖资(金钱对价),但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本人意志的,应当按照强奸罪论处或在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之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里,情节严重的嫖宿幼女行为,是可以适用强奸罪从重处罚的。”阮齐林说。

  对嫖宿幼女罪的纷争仍在继续,但无论是呼吁废,还是主张留,目的都一致:法律应该为幼女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目前为止,最高立法机关尚未就嫖宿幼女罪引发的争议发表意见。对此,孙晓梅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先出台司法解释,也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对设立嫖宿幼女罪十多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时间已经过去半年多了,韩璐还是不能走出阴影。对她来说,嫖宿幼女罪存废与否,关系已经不大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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