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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输钱后劫杀女子抢得2元 一审被判死刑

  男子刘春雨在电子游戏厅输了6万多元后,以送货名义抢劫女客户朱某,并持刀将对方杀死。昨天记者获悉,刘春雨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输钱后劫杀女子

  36岁的刘春雨是辽宁省沈阳市人。据检方指控,2011年8月19日11时,刘春雨携带尖刀窜至房山区拱辰街道文化路小区,进入女子朱某住处实施抢劫。在遭到朱某反抗后,刘春雨持刀刺入朱某的颈部、胸腹部等处,并掠走朱某钱包一个。

  据刘春雨交代,案发前两个月,他在电子游戏厅里输了6万多元,便产生了抢劫的想法。刘春雨将作案对象选择为40多岁的女子朱某,原因是他曾帮姐姐给朱某送过两次胶原蛋白,他认为买这种保健品的人一定有钱。

  8月19日上午,刘春雨从女友的店里拿了把匕首,然后去了朱某家。敲门时,刘春雨说自己前两天把发票忘在她家了,于是朱某便打开门让他自己去找。刘春雨进门后掏出刀威胁朱某。朱某大喊救命并想往外跑,刘春雨持刀刺倒朱某。刘春雨找到朱某的钱包并带上离开。在附近院子的一个厕所内,刘春雨拿出钱包翻看,发现里面只有2块多钱。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劫罪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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